证书持有人如对认证结果持有疑义,可在领取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提请复议申请。申请复议需交回《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》,并提供学校招生录取底册(复印件加盖学校档案馆公章)、学校档案馆或教务部门证明、以及证明人姓名及联系方式。
特别提示:
1.认证结果为“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”的,不提供复议。
2.军校毕业学历申请复议,需提供总参军训兵种部院校综合局证明。
3.自考毕业学历申请复议,需提供毕业院校所在省自考办证明。
4.复议不再收取认证费用,如需邮寄复议结果,需另行支付邮费。